关于在盐城市建设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盐住建建筑〔2019〕3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盐南高新区建设一局、二局,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实现工程造价动态控制,有效解决“结算难”、缩短竣工结算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行*法规及其他规范文件,决定在我市建设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行为。
二、施工过程结算计量与计价主体为发承包双方。
三、发包人(包括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和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分段结算的具体划分)、计价方法、风险范围,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和支付比例等内容。结算周期应按月或分段划分,分段划分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宜超过三个月。
四、建设项目应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监管机构按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用于施工过程结算。
五、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支付违约行为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约定及时代为支付。
六、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支付比例,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宜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约定预付款期满后仍未支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相应责任。
七、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作为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八、根据发承包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并应按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60%支付工程进度款。
九、存在计量计价争议的,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十、发包人未按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与工程预付款一度预付,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制度,施工企业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建设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20%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
十三、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材料和设备价格确认单等。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因发包人原因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的部分应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十四、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报送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并办理送达手续。发包人应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审核的,视同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过程结算。
十五、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后竣工结算提交、审核、支付等时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严格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1亿元以下的,不超过90天;金额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80天;核对时间超出规定期限时,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六、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十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承包人未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则其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八、建设工程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及时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十九、从2019年10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按本通知执行。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日